万般无奈之下,2010年9月,康婷婷一纸诉状把王俊杰和顺成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确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康婷婷虽然是在被告王俊杰承包期间直接雇用的,但由于王俊杰和顺成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故应视为与顺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所以顺成公司应对康婷婷工作期间因受伤致残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年初,确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顺成公司赔偿康婷婷37913.19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顺成公司十分不服气,在法定期间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顺成公司辩称:一、康婷婷和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公司与王俊杰只是承揽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是错误的。对于这样的理由,二审法院并没有采信。2011年11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俺都伤成这样了,他们还推来推去的,俺今后的生活咋办呀!”尽管胜诉了,康婷婷还是伤心不已,因不能再从事重体力劳动,拿到赔偿金后,康婷婷决定返回老家。王俊杰则说:“我已支付了医疗费用,现在因官司和公司闹了矛盾,承包是不可能了。遇到这样的事真是晦气!”顺成公司的负责人陈经理也是一肚子委屈,他说:“人是王俊杰找的,公司并不知道,工资也是王俊杰从承包费用中支付的,出了事故和公司有啥关系呢?”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解读说,本案看似复杂,实际上是当事人三方因没有签订必要的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造成的。顺成公司只顾抓经济利益,却忽视了必要的承包管理,承担责任也就不足为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