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保局获悉,随着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工伤认定条例的解读也越发细致。工伤认定过程中碰到的各种案例也越发复杂,出现了一些非典型性“工伤”情况。
小程和小杨是上海一家乐器厂的员工。去年8月15日,小程发现自己的材料里缺少一块丁字板,就到小杨处讨要遭拒绝。之后,小程自行取走小杨的丁字板被发现遭质问,两人发生争执,小杨将丁字板从小程做好的古筝上敲了下来,小程怒而打了小杨,小杨反击用榔头砸小程致其脾脏破裂。
奉贤区人保局工伤认定员认为,此案看似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但此款规定不能简单理解,尤其是“履行工作职责”如何界定是一个关键。员工材料不足向工友讨要甚至强取,这跟“履行工作职责”有出入。小程先动手打人,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因此,简单考虑小程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不够的。小程后与单位协商解决,撤销了工伤认定申请。
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已成为当今行政审判的一大热点和难点。该类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有:适用范围不明确;法律冲突现象突出;对认定条件的理解不一致等。对此,有关部门首先应当完善法律规定,统一认识。特别是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问题,它是处理工伤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部分,也是各方争议和分歧最大的部分。而《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规定比较简单、抽象,使案件的处理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由裁量空间。应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由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问题作明确的阐述,规范处理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实践。
汤啸天表示,从与时俱进的角度出发,工伤认定的法律条款应该进一步完善,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工伤认定的条件就从3个变成了5个。(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