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是重庆人,凭着一手木工手艺在北京的某某家具厂打工。老板罗某只是口头和他约定平时支付生活费和零花钱,年底统一结算工钱,没有和贾某签合同。2008年,老板罗某买了一台全自动气压断料冲边机,不经培训就让工人上去操作。贾某在操作时机器失控,被锯掉了左手的三根手指。
贾某住院后,老板支付了两万元的医药费就不再管了。贾某靠的就是这双手,手残废了,以后一家老小的生活可怎么办?万般无奈的时候,贾某通过亲戚得知北京有一个专门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地方,就赶来求助。值班律师徐玉领了解贾某受伤的经过后,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认为,贾某应属工伤,但贾某没有和家具厂签劳动合同,要认定工伤就得先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仲裁开庭时,老板罗某坚持认为家具厂与贾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因为某某家具厂近年来开展的业务都是以北京惠好家具厂的名义做的,贾某和某某家具厂没有关系。罗某虽然这样说,但并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援助律师则提交了老板娘刘某写的加工结算单、医院的住院病案以及工友证明。
由于开庭期间老板提到了惠好家具厂,律师经调查发现,这是一家个体企业,是以老板娘刘某的名义注册的,注册地址与某某家具厂的地址完全一致。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贾某的证据足以证明他与某某家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仲裁委只确认了双方自2004年至2006年底之间的劳动关系,发生事故的2008年,则以劳动关系不明为由没有认定。律师很快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也认为贾某与某某家具厂在2004年至2006年底存在劳动关系,对之后的劳动关系没有认定。
由于老板罗某和老板娘刘某各注册了一家单位,从现有证据来看,很多都是刘某出的单据,这就很难确认贾某与某某家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分析后,律师决定再次提起仲裁,要求确认2006年底至2008年贾某与惠好家具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很快作出了裁决,确认贾某与惠好家具厂在2006年至2008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为了拖延时间,老板罗某很快提起了诉讼,但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一二审法院均确认了贾某与惠好家具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最终,家具厂一次性支付贾某76000元。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留好证据不怕麻烦
老板夫妇各注册一家企业,除了法定代表人是夫妻两个人之外,其他如注册地址、办公设备、工作人员等等都完全一样,这样的情况下农民工很难弄清楚自己是哪个公司的员工,而一旦发生纠纷后,找不准用人单位,赔偿就成了大问题。徐玉领律师提醒,农民工如果发现自己所在单位挂了不止一块牌子的,最好在工作期间弄清楚几个企业之间的关系、自己是哪个企业的员工,如果分辨不清的,可以在工作中将自己经手的一些单据复印后保留,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用于证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