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广西的小吴(化名),此前在广州某某区的一家私营五金塑料加工厂做开机工人时,由于工伤导致其左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完全截除,小指仅保留部分指节,左手已基本丧失劳动功能。但是,其工厂在为员工统一办理团体人身险时,小吴因工太忙,没有回老家办理二代身份证,并将其弟(吴某某)身份证交由公司办理保险。如今保险公司初步以被保险人为小吴弟弟而非小吴属冒名顶替为由,拒绝赔付。
这份团体险首期投保人数有12人,一次性缴费2820元,保障范围包括意外伤害,交通事故伤害、致残或身故,并附加了意外医疗和现金补贴,保险期为2011年11月3日至2012年11月2日。如果按照我现在的伤情算下来,我个人的意外伤害、附加意外医疗、现金补贴等加起来有3万多。为什么不能理赔呢?虽然用了弟弟的身份证,但是工厂是为我买的,实际受益人是我,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应给与理赔。
小吴曾经就职的广州某某区某私营五金塑料加工厂于2009年、2011年曾多次为小吴其弟(吴某某)在投保团体人身保险。
2012年4月12日我司收到上述加工厂代员工提交的理赔申请及理赔资料,其中包括吴某某的住院病历、医疗票据。根据提交的病历可知,吴某某于2011年11月28日不慎被机器压伤致左手严重毁损伤(其中左手食指、中、无名指、小指四指缺失)。2011 .11 .28至2012 .4 .6期间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49847.13元。
收到理赔资料后进行理赔调查,在面见被保险人时发现伤者小吴与被保险人吴某某显然不是同一人,确定为冒名顶替,但未能核实到伤者的真实身份。于是,2012年5月12日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出具正式的拒付通知书。
在出具拒付通知书后,伤者通过律师向我司提供一份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2011.11.28至2012.4 .6期间住院的患者为小吴,而非吴某某。至此我司方知道小吴在事故发生后,使用吴某某的名义进行住院治疗,且以吴某某的名义申请理赔。由于小吴不在我司所承保的被保险人范围内,而真实的被保险人吴某某并未发生事故,因此,我司坚持原有的拒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