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佘某承建北京六和城农业种植观光园总价280万元的100栋农业大棚建筑项目后,又将100栋农业大棚建筑项目分包给10多个小包公头。工程收尾阶段,发包人北京六和城农业种植观光园向佘某支付了80%的工程款。但佘某却把这笔钱全部投到自己的其他工程项目上,从而拖欠70名农民工工资50余万元。农民工代表无耐只好来到昌平区崔村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助理员受理了农民工的调解申请后,查明事实,迅速召集发包方负责人、总承包人佘某、10多个小包工头及农民工代表等四方当事人,共同召开了6次协调会。
面对发包方、总承包人佘某和10多个小包工头 “击鼓传花”似的以种种托辞相互推卸,司法助理员根据《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8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规定,认为发包方应当先全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再按照与佘某所签《承(发)包合同》与总承包人佘某清算。
最终,四方当事人一致达成了“先由发包方垫付农民工的工资,再从合同标的总额中扣除应付给佘某的相应尾款”的《调解协议》。在司法所的监督下,70名农民工们全部领到了应得的工资,总计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