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无薪离职”、“试用期内离职只支付基本工资”的规定,排除了劳动者应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因此该条款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其他条款依旧有效。某教育公司应按该劳动合同书其他条款以及附件的约定支付王力的工资,因王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的提成工资以及第二个月起完成绩效指标考核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可以认定王力第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第二个月及第三个月工资均为4000元。故某教育公司应支付王力2009年3月至4月2日工资为3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758.5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每天工作应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现某教育公司安排王力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六天,应支付王力相应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因2009年2月21日至4月2日王力共加班6天,故某教育公司应支付他加班工资1103元及经济补偿金275.8元。(金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