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节假日不上班应当得到正常的工资。其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劳动法规定的300%的工资标准,是否已经包括了不上班也应该享有的那部分正常工资呢?那么依据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的规定,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则应该另外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规定的是:“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那么我们所得出的结论就是所谓的支付300%的工资是在正常标准的工资基础上另行加付加班费。
那么节假日工作应得的工资至少应当是平时的四倍。所以,我们讲节假日工资到底是四倍还是三倍,需要看这句话的前提是什么,如果说节假日加班工资就应当是平时工资的三倍,如果说节假日工作应得工资就自然是平时工资的四倍。
高许三次加班的日期都属于国家的法定休假日,糕点厂应支付给高许不低于正常工资三倍的加班工资报酬。但糕点厂已经按照正常的标准支付了高许月工资,故在进行计算节假日工资时应当按平时日工资的三倍计算,故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按照平时日工资标准的三倍计算工资,由糕点厂向高许支付,实际上高许在节假日加班获得了四倍于平时工资的劳动报酬。故劳动仲裁委主持的高许与糕点厂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上班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不得以安排劳动者调休或补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如果仅是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既可以选择安排补休,也可以选择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2)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节假日工作的情况下又安排补休代替法定的工资报酬,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时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要求,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3)用人单位如果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那么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