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焦点: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能否对停工留薪期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刘某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仅几天就遭受工伤,尔后住院治疗,其在治疗期间虽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刘某受伤后至劳动关系解除未能提供劳动,即公司未再实际用工,此时不负有支付刘某二倍工资的义务。故公司可以不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在实践中,对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笔者认为应当考虑是否存在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哪些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例如: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等情形。本案刘某入职当月即受到事故伤害回到老家休养,次月至解除关系之时均属于停工留薪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公司,故对其主张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原标题:员工受工伤停工留薪期能否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