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孙女士到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其2016年4月到环卫所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环卫所支付其双倍工资。
替别人去干活,以为自己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了,这样的事有法律依据吗?近日,孙女士到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其2016年4月到环卫所工作,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要求环卫所支付其双倍工资。
对于孙女士反映的问题,经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环卫所称孙女士并不是他们的员工,孙女士现在所从事的工作只是从该单位职工张女士那里承包的,环卫所并不知情。
原来,张女士是环卫所的工人,每月工资1900元。今年4月起,张女士因为找到了一份薪水更高些的保洁工作,就请孙女士帮自己代班,打扫自己负责路段的卫生,每月给孙女士1700元工资。孙女士认为,卫生打扫并不像其他工作一样有严格考勤制度,只需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规定路段的卫生即可,自己与环卫所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那么,孙女士与环卫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环卫所是否应当支付孙女士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呢?
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相关人士表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有一些要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孙女士的实际情况是仅负责固定路段的卫生,不受环卫所的安排管理和工作制度约束,虽然从事的工作是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但工资一直是张女士领取,代班行为即非单位指派,也非聘请,且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所以孙女士与环卫所不构成劳动关系。
经过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详细讲解,孙女士表示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