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9年7月,刘某从某矿冶学校毕业后,被某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录用,并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负责指导一线开采工作,企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工资待遇与企业管理人员相同。刘某工作后,按约定到了一线工作,但一直没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备。刘某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负责人却辩称刘某是管理人员,不是真正的一线工人,不能像一线工人那样领取劳动保护设备,由于工作需要,也无法享受企业机关科室人员的工作环境。刘某认为企业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条件的约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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