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接待了她。她对报社的规模、经营、管理都进行了了解,我也对她讲了报社的体制,讲了她的具体工作、工资待遇和未来发展等。当天,我们就签了约。一份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另一份是我们双方间签订的《聘用协议》。”于立君说。
翻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可以看到,第一条写着:“(毕业生应)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第六条规定中则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字样。
而《聘用协议》对双方的责权利做出了更明晰的规定,其中第六条也特别提到:“乙方签定本协议后,毕业前不得再与其他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否则,须赔偿甲方用人定编损失费壹万元整;如甲方不接收乙方,须赔偿乙方壹万元,如乙方考取研究生,可凭录取通知到甲方取消本合同,乙方不算违约。”
然而,到2003年6月中旬,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时,周茹仍未来报到,也没有任何音信。按照周茹在《协议》中留下的电话号码,作文评点报社找到了周父,这才知道,原来周茹已经到另外一家报社上班去了。作文评点报社立即致电周茹本人,望其履行协议,但周茹称,有什么事就去找她领导谈。2003年7月18日,作文评点报社正式致函周茹所在单位,表示“兄弟单位,友好为上,切勿为一员工伤了两家和气”,请其协助规劝周茹履行协议,“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