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单位的职场规定。该规定第7条规定:不得用座机拨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理,发现两次给予开除处理,并提供了一张照片复印件,以证明该规定已在办公区域进行公示。同时,保险公司为证明姜某在上班时间用座机打私人电话,提交了3月5日10时22分(时长17分28秒)及15时30分(时长6分55秒)的电话录音。
法院认为:按照保险公司的职场规定,用座机拨打私人电话,发现一次给予警告处理,发现两次给予开除处理。但保险公司用以证明姜某拨打私人电话的录音证据在同一天,并且也未按规定对姜某进行警告处理。故保险公司以姜某上班期间用座机打私人电话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当,保险公司应支付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元。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姜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