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自2005年1月开始在某建筑公司干钳工。2006年3月,张某在工作中不慎从楼上跌落。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和医疗伙食补助费。2006年11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张某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张某为伤残6级。张某伤前月工资为700元,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7年1月20日,张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以张某是农民工为由,拒绝支付以上费用。张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从身份上讲是农民工,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公司应该依法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最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张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91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00元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4850元,共计81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