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如下:
(1)在医疗期届满即1997年10月3日前,造船厂不得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2)造船厂按王某原工资额的60%补发王某的病假工资;
本案中,要确定王某的病伤假工资,首先要确定其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王某的实际工龄从其毕业后分配在造船厂时开始计算,与其在本厂工作年限相同,都
为2年,根据以上规定,王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故王某应领取病假期工资,数额为其本人工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王某
的医疗期自其病休之日,即7月3日至10月3日,虽然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已于9月1日届满,
但因其法定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将自动
一旦医疗期满,造船厂即可终止与王某的合同,但必须按上述标准给付其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