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民胡女士等34人,分别于2005年、2006年和2007年,在绵阳某公司工作。2010年3月,由于公司一直未依法为他们购买社保,胡女士等34位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驳回了他们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2010年8月,胡女士等34位劳动者诉至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其各自实际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法》,以2008年1月为起算时间,为其计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后,胡女士等劳动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未足额计算,便于2010年12月,上诉到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面对叠加起来厚近一米的34套卷宗材料,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3位法官认真阅卷,掌握案件事实;翻查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政策界线的同时,探寻案件的调解基础,终于找到了促使双方当事人撤诉和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于是,法官积极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后调解:与劳动者代表人、代理人分别沟通;代表人和代理人通过双向互动、彼此换位思考等方式,消除其对立,缩短其距离。
起初,劳动者要求公司将其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折现,其余请求可放弃。但鉴于社保财经运作的特殊性,法官多次给劳动者释明购买社保对自己的长期效益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同意公司为其补缴相应的社保费后,仍按一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执行。同时,法官又敦促公司尽快履行自己应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强制性法律义务,使公司为案涉劳动者补缴了全部相应社保费用。
4月11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精心组织的再次调解中,双方终于尽弃前嫌,达成共识,并在安县法院一审法官的配合和协助下,按判决,将9.4万元人民币当场兑现完毕。
本报讯4月14日,成都客运段集晶商贸公司诉该公司临时工周强劳动争议纠纷案,经成都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法官三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996年1月,成都人周强经朋友介绍到集晶公司做临时工。当时,由于公司不能为临时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双方商定由公司直接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周强养老金和医疗费,社保金由周强自行缴纳。2010年7月,周强以集晶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金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定解除其与集晶公司的劳动关系;集晶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33859元,支付2008年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72555元。两项共计10.6万余元。2010年11月,仲裁委裁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集晶公司支付周强补偿金7255.44元和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支付部分15806.15元,共计23061.59元。
2010年12月,集晶公司因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以原告身份向成铁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不向被告周强支付补偿金。
鉴于原、被告双方的特殊关系,并且基于当前铁路企业类似的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上升的情况,立案庭决定对该案进行调解,促使案结、事了、人和。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了解和接触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于今年4月7日首次对该案进行调解。并于10日进行了再次调解。
4月14日上午9时,对该案的第三次调解照常在法院立案庭进行。在法官耐心启发、说服、引导下,双方通过较为友好的交流、协商,最后终于达成调解协议:集晶公司与周强解除劳动关系;集晶公司于4月23日前一次性补偿周强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