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小陆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来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合同。
今年年初,小陆经医院检查已怀孕。四月底,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为其续签合同为由,通知小陆终止劳动关系。对此,小陆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她只能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要求撤消企业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
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时,小陆认为:在怀孕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是不能与自己终止劳动合同的,自己在“三期”内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现在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而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所以要求劳动仲裁撤消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企业则认为:因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不再与小陆续签合同,所以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小陆的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小陆在怀孕期间,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不为其续签合同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与小陆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与职工续签合同为由,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权益是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是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至哺乳期满。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女职工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顺延其劳动合同期至哺乳期满。
由此可见,小陆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是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现在企业与小陆终止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的。所以,劳动仲裁依法作出裁决,撤消企业与小陆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文/许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