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与被告裴某丈夫是安徽老乡。被告裴某夫妻以个人名义承包南昌铁路局赣州车务段南昌至定南火车上的百货销售业务,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具体是由被告夫妇负责进货并对货物定价,雇请业务员从被告处领取货物在南昌至定南的火车上进行销售,业务员将销售货款的70%交给被告,剩下的30%为业务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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