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董教授,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回复,我又有一个新问题要请教。公司因经营问题需辞退员工,需支付违约金。员工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某员工在公司工作2年半,可否看作前两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只需支付最后一年合同的违约金,即一个月的工资?另如果合同签的是三年,员工工作了2年半,被辞退。公司是支付两个月违约金还是三个月? 董保华教授
答:首先,劳动法上你所说的是经济补偿金而非违约金。 虽然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但是劳动关系是连续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也应当连续。 上海市规定,工作满半年按一年给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某用户
问:我目前只有大专学历,在上海已经买了房子,请问办那种居住证可以参加上海的社会保险而不是综合保险。 董保华教授
答:可以申领外地人才居住证,是否成功要看评测打分的结果了。 张宁昕
董律师: 您好!我是苏州一家外资企业,因目前我正从事人事管理工作,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外资企业在大陆投资,在社保方面有没有什么特殊的优惠待遇,还想了解一下外资企业在用工方面有没有什么优惠的政策,如有的话,您能发一些相关资料给我吗?非常感谢! 董保华教授
答:根据之前的法律规定,外企的劳动标准比境内企业高,所以并不存在社保方面的优惠政策。因为从道理上,社保是劳动者的权益,国家没有权利把劳动者的权利送给别人,所以从道理上国家只能将自己的权利送给别人,如国家的税收。而且,在加入WTO以后,实行国民待遇是基本原则。所以,重要的是灵活和充分利用国家的现有规定和政策。 史女士
问:董教授, 您好! 我是一个公司的女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我想请问,如果我在这一年当 中怀孕,在合同期满时还在孕期或者刚生了小孩在休假期,公司可否与我取消合同?谢 谢! 董保华教授
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合同到期的合同顺延到法定三期结束.但是,员工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依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小杨
问:董先生您好! 我们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本公司有一位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并按劳动法规定提前交了辞职报告(2004年8月11日提出),这位员工因工作交接完毕准备2004年9月2日离职。根据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出离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同时按劳动法有关规定赔偿相应费用),现在公司向这名员工提出赔偿单位录用时产生的费用(共计240元),根据约定我想了解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董保华教授
答:根据劳动部相关规定,可以要求赔偿招聘费用。 某用户
问:04年8月,A企业准备兼并B企业,但B企业中有部份员工的社保从04年1月起中止缴纳了。 现此部份员工要求补交04年1月-04年8月的社保,请问是否可补缴?应由哪个企业补缴? 董保华教授答: 根据法律规定,被兼并企业(通常情况下,具体还要看兼并的方式)的劳动关系由兼并后企业继续履行,包括被兼并企业拖欠的劳动报酬(包括社会保险)。在此,A企业应当补缴 某用户 问:公司员工患了肺结核传染病后,公司应怎样处理,谢谢! 董保华教授答: 这个问题不是非常明确。在法律上,可以是有医疗期的处理,还有劳动关系的处理,以及工作岗位、工资的处理等等方面。总的建议是先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期治疗,医疗期满或者治愈后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某用户 问:董教授您好!我有一位朋友以前一直都很正常,最近不知道为什么得了精神病,现已经得到医院鉴定。他所在的单位参加了医疗保险,现想向您咨询一下,他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应该由谁来负责,手续如何办理?工资是否继续发放,按什么标准发放呢?谢谢!
董保华教授答: 参加医疗保险后,疾病治疗就通过社会化的保障解决,具体医疗费用是否能报销要看医疗保险的规定,但是企业承担的是应付的保险费,医疗费用企业不会报销。在医疗期内工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超过医疗期按照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支付。 某用户
问:董教授您好,我是中国人力资源网忠实拥趸,经常从贵网上学习很多有用信息,贵网给我的工作很多帮助。现在自己的朋友遭遇了职场纷争,不知该如何处理,特此请教。 我的朋友在一家私营钢材销售公司就职,身为销售经理,四年来从未出过差错,为公司创造效益逾千万元。上月与一个长期合作的特大型企业谈了一笔单,签定供销合同时,对方忘记在合同上注明一道特殊工序,朋友也因失误未注意这个问题,合同生效后,即交付上游厂方生产。几十天后钢材按合同要求生产完成,交货验收时对方企业发现产品没有经过那道特殊工序加工,不能使用,就不予接收。问题发生后,朋友所在的公司老板认为对方是公司的重要客户,不能得罪,便将责任全部归在我朋友头上,怪罪朋友的严重失职,给她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现在公司要求我朋友赔偿部份损失,(比如5万、10万或20万),而朋友每月薪资仅有一千多元,以往年终时才会有1万元的年终奖。请问专家,公司这种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因当初签劳动合同时,合同中有一条“造成经济损失由雇佣方承担:,现在发生了巨额损失却是我朋友无法承担的,应该怎样处理才上合理的呢?如果我的朋友不能接受公司的赔偿要求,或对方的处罚要求不合理,我的朋友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董保华教授答: 从立法的精神来讲,劳动者只是对提供的劳动负责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劳动者对于劳动成果并不承担最终的责任,当然记件工资制有所区别。但是总之企业的经营风险不能由劳动者承担,而是由经营者承担,这是由其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从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都要求劳动者有违约行为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个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还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就你朋友的情况,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