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称,他原是双层公交车的驾驶员,因被乘客打电话投诉,单位不能提供其与乘客发生口角、摩擦的证据,就将他调离司机岗位、降低星级、扣发奖金和分数。他起诉要求确认转岗无效,恢复原司机岗位;由公交客运分公司向他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荣誉损失、工资损失、身体和精神损失等共计4970万余元。
客运分公司辩称,公交是服务型行业,司乘人员代表公司形象,需文明服务。刘某服务态度恶劣,多次和乘客发生争执,屡遭投诉,刘某是自愿转岗。单位根据劳动法本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就业压力及刘某工作多年就没有解除,体现了单位的人文关怀。
法院一审查明,刘某于2008年6月与客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岗位为司机。刘某工作期间,于2009年3月、2010年4月受到乘客投诉,单位领导曾与其谈话并对其提出批评,刘某写检查、改进工作方案、保证书多份。
去年4月30日,经客运分公司与刘某协商,刘某同意转岗。在转岗申请中显示:因多次被乘客投诉,影响个人及车队利益指标,申请转岗,请领导考虑批准。岗位变更审批表中显示:投诉太多,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本人自愿申请转为看摆车。客运分公司批准了刘某的转岗申请,从司机岗位转到看摆岗位。
法院认为,刘某在工作期间,存在多起投诉事件,系本人提出转岗申请,现其主张客运分公司单方面转岗无效,无事实依据。关于刘某要求单位向其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荣誉损失、身体和精神损失等,因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法院一审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求。
记者了解到,尽管刘某索赔金额巨大,但因此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只有10元,刘某已交纳。宣判后,刘某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