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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思维导图

草莓味的你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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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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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2009年10月应聘到某县大型超市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09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21日的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工作岗位为总部法律事务部,工作地点为总部所在地。2010年12月,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作出了“关于调整刘某等人工作岗位的通知”,将刘某调往外县,负责连锁超市的法律事务工作。因刘某未按通知要求办理调动手续,公司于2011年的2月15日向刘某发出了“待岗通知书”。该通知书要求,刘某从2011年2月15日起进入待岗期间,第一个月享受基本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按照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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