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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分公司地址不明确” 职工拒赴外省工作不违约思维导图

我养你
202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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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分公司地址不明确” 职工拒赴外省工作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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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杨先生因拒绝从工作的北京公司本部赴吉林分公司工作,被公司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合同中有“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地点为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约定。但法院审理后认定因合同中“各分公司、子公司”具体工作地址不明确,该公司要求杨先生跨地区工作属于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职工拒绝赴外省工作不违约,终审判决该公司支付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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