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起劳动纠纷,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严严。徐律师介绍,此纠纷的关键在于张大姐与企业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雇佣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必须与张大姐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但如果是后者,企业就不用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定义务。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两者最显著的区别是用人单位和个人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等。但劳务雇佣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明显的区别。
徐律师说,在管理与考核方面,企业职工上下班都要打卡,张大姐却不用打卡,而且她何时在何处做保洁都由她自己决定;她有事或生病时也可以由其丈夫代替她工作,这两种情况都说明企业不对她进行管理,这符合劳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只要求劳动者按质按量完成劳动任务即可的特征。
所以,张大姐与企业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她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的内容来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