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玉强律师介绍,李师傅的工作时间中可以休息的时间到底算值班还是加班?物业公司的轮班工作制是否属于标准工时制?这是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
按照司法解释,值班和加班是有区别的,最主要是看工作性质。加班是指在多出法定工作时间范围内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值班一般是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最重要的一方面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正常工作期间从事的工作基本相同,应当视为其正常工作,按照加班来处理。
而实践中有大量的物业员工、夜间值班的保安,可能在值班期间仅仅是一种巡视,或者短时间的劳动,职工可以在工作期间休息的,在认定为加班还是值班上易产生争议。
本案中,尽管物业公司认为夜间李先生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应该算值班,但实际上,李先生的工作时间已经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公司也没实行特殊工时制,超出法定的部分应该算加班。
物业公司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了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轮班工作方式,职工的工作时间大大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的法定时间。企业在未经劳动部门的审批的情况下,以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为名,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支付职工加班费,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也为自己埋下了法律隐患。
为此,范律师建议,特殊行业的企业应该制定规范的工时制度,根据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安排职工从事特殊工时制度的工种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或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注明,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和身体健康。
因此,劳动者需要知晓自己从事劳动的具体内容,谨防用人单位混淆概念,变相侵权。(午报记者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