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在一大型商场内任销售员,怀孕后因要定期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她每一两周就要向单位请一次假。该商场负责人告知陈女士,利用工作时间进行产检按照病假处理,因此将陈女士产检当日工资按病假工资发放,并根据商场员工管理制度,对季度累计请假天数超过十天的,扣发该季度奖金。陈女士为此非常苦恼,产检不能不做,可每次都要扣工资,无形中又增大了她的经济压力。
说法:刘律师指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劳动时间。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就产前检查进一步解释为,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因此,该商场将陈女士的产检时间视为病假,按病假标准发放工资,并因此扣发她季度奖金的行为违反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特殊保护。
此外,刘律师提醒准妈妈:随着企业管理规定逐步完善成熟,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时还应按照企业考勤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并注意留存相关诊疗记录,避免因为程序和证据问题,影响自己孕期合法劳动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