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林认为,司法的宗旨是救济民生权益,为这些受伤劳动者提供司法救济,就要抓住这类行政案件的纠纷实质并予以化解。他开始思考:如何在行政诉讼阶段就化解用工单位和受伤劳动者的纠纷?
结合荣昌法院倡导的纠纷综合调处模式,行政庭借助综合调处整合的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资源,创立了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工作模式,以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赔偿矛盾为突破点,彻底解决当事三方的纠纷。
让范某想不到的是,荣昌法院采用行政协调民事化工作模式,让他在去年12月就拿到了补助款,这让等钱治病的范某很是感激。
“受理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后,通过审理把握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质性争议,借助综合调处模式就争议的实质内容进行协调,让受伤劳动者在行政诉讼阶段即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及时补偿劳动者所受伤害,也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免去了此后的讼累。”对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工作模式的运作,沈远清归纳道。
荣昌县清江镇xx村的黄某与范某有类似经历。在清江镇一矸砖厂从事粉碎机喂料作业的黄某于2008年8月在工作过程中左眼受伤,历经两年时间的劳动关系仲裁、民事诉讼、工伤认定等程序后,矸砖厂于2010年12月以不服工伤认定为由起诉到荣昌法院。
受理该案后,审判长沈远清、合议庭成员李玉民等人首先了解案情,分别找到当事三方核实案件事实,了解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纠纷内容和症结,初步把握案件的实质性争议。
2011年3月1日,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进一步掌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为切实解决案件的实质性争议找准了突破口。第三人黄某向合议庭提出,要求直接对其与原告的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调。合议庭遂决定中止审理该案,将纠纷移交荣昌县综合调处室。
在综合调处室调处人员的主持下,合议庭、当事三方进行了面对面协调,法官讲法律、行政干部讲政策、人民调解员讲情理。一番协调后,原告和黄某就经济补助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虽然这笔补助没有我们申请的工伤赔偿金额大,但是能拿到这笔钱及时治疗我的病也是好事,毕竟这病痛拖不起,拖久了可能还更划不来。”黄某很感谢行政庭的法官和综调室的工作人员帮他及时协调到了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