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是有法定标准的,一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二是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相挂钩。
不得低于主要表现在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能够低于用人单位的相同岗位的工资的把百分之八十。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满足劳动者的生活需求,但是由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对于本岗位的工作不熟悉,不能与本岗位的正式员工一致,因此在企业决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时,允许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比正式员工低一些。最终形成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这样的情况。
试用期工资跟用人单位的绩效也是不挂钩的,因为试用期的工资只是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挂钩。
在劳动者试用期工资的问题上,有些用人单位采取种种方式,极力压低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有的甚至仅给生活费,以达到从劳动者身上获取更多超额利润的目的。由于法律法规对试用期的工资水平并未作明确规定,给了不法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利用试用期剥削劳动者的现象,《劳动合同法》作出了这些具体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