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在1997年《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中有相关竞业限制规定。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并规定凡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根据意见规定如果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那么此时签定的竞业限制协议基本没有什么效力。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限制在有机会接触到公司商业秘密的决策人员、高级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销售人员等。
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有的单位签得非常苛刻,要求员工不许这样不许那样。其实协议本身并不能让员工自觉地遵守协议约定,如果有大于员工应当承担责任的利益,员工一定不会遵守协议的。所以仅仅有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实际限制员工,关键的是公司需要一套确实可行的技术秘密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协议只是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依据,它的内容可以很简单。意见规定: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是限制员工离开公司后,为防止该员工到竞争公司和自行经营与公司形成竞争,侵犯原公司的技术/商业秘密。但是现在分工极为细密,有的行业非常的窄,员工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只有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否则无法生存,针对这种情况,所以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一般要求单位对员工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应当以该员工在公司的工资为准,如果不支付员工补偿,或者补偿太低,或者协议中根本没有约定补偿,这些将因为对员工显失公平以及公司违约,根据意见的规定该竞业限制协议/条款自行终止。
在技术含量较高的公司为防止员工流动造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的流失,公司应当与相应的员工签定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单独与员工签署,也可以放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作为一个竞业限制条款。协议可以约定员工离开公司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职业,但是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否则该竞业限制协议将无效,而对员工没有约束力。
引用法条
[1]《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