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自2006年12月起在原告亳州市永和豆浆店打工,后原告聘请面点师将该店的面点制作方法传授给何先生。2008年8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员工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如解除合同,何先生两年内不得在亳州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快餐店工作,不得做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如有违约赔偿违约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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