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付职工的补偿款。前提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职工要求的,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在找到新的工作之前生活有一定的困难。
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给职工的经济赔偿。前提是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由于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职工的失业。
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郝某在某工厂工作了九年,三年前因公负伤截掉左手食指,经鉴定为工伤七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08年9月,郝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郝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派别人接替了郝某的工作。郝某以自己手有残疾,再找工作有困难为由,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被单位拒绝。郝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单位安排郝某确有困难。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被诉人向郝某支付相当于郝某工资十八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