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上述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天津易友律师事务所的曹友群律师解释说,一般来说,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多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高级技术人员,这是因为他们的岗位决定了其最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
曹友群说,《劳动合同法》在列举的同时,对适用竞业限制的人员作了开放式规定(即“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员工在入职工作之前,除劳动合同外,企业基本都会附加一份保密协议书,来限定员工的工作性质。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无限制使用:一种是将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范围无限扩大化,将该项制度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切职工,甚至要求一般员工也要签订保密以及竞业限制协议。有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搞猫腻”,比如合同中只约定劳动者单方的违约金,但对用人单位应支付的补偿金却“只字不提”;或者虽约定补偿金,但并不约定支付比例或约定的支付比例过低,根本不能满足劳动者在两年竞业限制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