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在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②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部形状、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③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一定事实的证据。
④证人证言:不是本案仲裁活动的参加人而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仲裁机关通知到庭作证的人,称为证人,证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的证言。
⑤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
⑥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⑦勘验笔录: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或者指定有关人员拍照,测量称为勘验,对勘验情况与结果,应制成笔录。
(三)证据收集。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收集证据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调查手段大致有以下七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