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加班工资”必须签名。劳动法规定,单位可以将每月的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上或采用现金发放,不必经过劳动者签字确认。但是,“加班工资”必须单独列出,而且必须由劳动者签字证明方才有效。
李元(化名)在南京某金箔公司做保安6年,每天工作12个小时。一周白班一周夜班,没有周末,没有法定假日也没有调休。近日,李元委托律师张世亮向江宁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单位拿不出李元签名的加班工资单据,终支付李元1万多元加班工资。
许多单位为了应付员工,往往以几十元一天打发员工,美其名曰“付过加班费了”。李小姐在公司做文员,经常周末加班赶材料,只从单位拿到“每天60元”加班工资。王先生单位倒是按照标准支付了加班费,但他每天上班12小时,单位只支付周末、节假日“8小时”的加班工资。
不论单位采用的是“每天工作8小时”或“每月工作167.4小时”,加班工资均有法定标准。平时应按1.5倍工资支付,周末应按照2倍工资支付,节假日应按照3倍工资支付。
苏宾(化名)2005年进入一家日企担任保安,每天都要工作12个小时。单位只支付他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的8小时加班工资。苏宾委托律师张丹,向溧水县劳动仲裁委提出了申请。最终,苏宾讨得1万元加班费。
打热线咨询的陈先生告诉记者,他虽有人事编制,不会被辞退,仍不敢起诉单位。陈先生一个同事曾因同类事件,被单位“闲置”后又遭“降级”。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4年前,梁寅(化名)进入南京某科技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每天工作8个多小时,每周工作6天。去年底,单位没征求过梁寅的意见,便擅自将他调去了一个县里。梁寅委托律师张世亮将公司告至秦淮区劳动仲裁委。在仲裁过程中“单位单方面更改劳动地点或岗位”为梁寅增加了砝码,梁寅赢得1.5万元的经济补偿。
不少来电咨询的读者怕因为讨加班工资丢了“饭碗”。其实,遇有恶意开除的,完全可讨要“经济补偿金”。
不论是劳动者主动辞职,或是被用人单位辞退,只要满足以下三种情形,都可以要到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等理由,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主动替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的。
吴刚(化名)在外资企业工作,周末经常加班,他多次要加班工资被拒绝后起诉公司。仲裁过程中,被公司以“违反劳动纪律”辞退。代理律师张世亮随即在诉状中追加了一条“中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两千余元”。最终,他获赔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