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同时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也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更加强化了对于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就是说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的“拒绝权”,可以“消极”不做,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单方解除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但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但是以上情形是由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还可以依法获取经济补偿。
电梯、起重机械等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出事电梯超出登记使用有效期近3个月竟然还在“超期服役”,这是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