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从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方面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加大对用人单位执行保护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规定的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救济措施,为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完备的法律支持。
二、劳动、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形成女性职工权利保护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严肃处理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事件,对个别触犯法律的企业经营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女性农民工权益得以实现。
三、现行制度框架下无法充分享受生育报险待遇的女性职工主张单位报销相关生育费用的,要依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其所在单位由原医疗经费渠道负担相关开支。
四、探索建立源头维护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和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行业工资协商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职工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协议书报送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后,将具有和集体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企业须据此履行。
五、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女性劳动者特殊权利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督促其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及各地区关于女职工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女性职工的维权观念,引导其既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用人单位合法的管理制度,也要及时适当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