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先生就职于某金融外企,近日准备跳槽到同行业的另外一家大公司。对方不仅给出更高的年薪,而且要求他明年元旦假期后就上班报到。对此,马先生却并没有那么高兴,10万元的年终奖让马先生举棋不定。马先生和原单位解除合同倒没有什么别的经济纠纷,但是单位说春节前发年终奖,元旦离职就不能给发了。
孙女士是某民营培训机构主管,近日一国内著名连锁培训学校向她抛出橄榄枝,面对即将到来的高薪和更高一级职务,孙女士却一拖再拖,想蹭到春节后履新。原来,她现在就职的单位每年年底开双薪,而且每年1月中旬根据上年业绩给予分红等奖励。要是春节前跳槽,半个月能损失四五万元。
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年底双薪的发放方式和数额,“发不发”、“怎么发”的自主权都在企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年底双薪,这不是一项法定义务。企业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也没有惯例,劳动者就不能强求单位必须发年底双薪。而第十三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基本工资还是全额工资或者还是奖金,完全要根据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企业薪酬福利政策的规定来确定。
劳动者进入企业前,应当先查看企业关于薪酬奖励的规定,一旦自己有反对意见,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出,并和企业另行重新约定,明确年底双薪怎么发放。日后在仲裁和起诉时,也可针对性提出要求,避免增加诉讼成本。
按照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但在员工与单位约定劳动报酬的过程中,员工可就劳动报酬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与单位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