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设计工作的小王表示,一年中他大部分时间都要工作到晚上10点左右,周末加班也很频繁,却从未见过加班费。公司声称不给加班费都写到了合同里。
在该合同上看到,第9条写着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如未经甲方批准或引起自身原因未完成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延长的工作时间不支付报酬。但在此条款旁边的空白处还手写着几行字并盖章:如甲方按工作任务计划安排乙方工作并对乙方发放浮动工资和相应绩效奖金,甲方将对乙方不再发放加班费,但甲方发放乙方浮动工资和绩效奖金额应不低于加班费计算标准。
实际发放的奖金是否超过了加班费呢?这很难计算,因为合同上写明由自身原因未完成工作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不支付加班费。
把奖金当作加班费来发放是不合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金和加班工资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却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而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范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数量及发放形式。
本案中,看似用人单位提供的绩效奖金代替加班费,实际上是采用了降低基本工资的做法,降低了用工成本。其实加班费的规定不仅是要求给员工额外劳动的报酬,也是对用人单位超时用工现象的一种限制。
其他加班维权知识:
如果无意识加班是因老板要求而不得已的一种生活状态,就涉及到 “隐性加班”问题。企业管理层对这种 “隐性加班”应予以重视,要意识到,员工在休息时间工作,久而久之易产生职业倦怠,并且会使工作效率大打折扣。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与领导进行协商。
关于工作量的问题,由于现实中各工种之间的差异性,无法对此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标准。但制定的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工作量的标准,应当以本行业中一般熟练工能够完成的平均量作为参考依据。工作量的制订,不应当过高或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