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今年春节的法定假日为初一、初二、初三3天(1月31日到2月2日),这三天的加班费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且用人单位不得以调休或者换休的名义拒付加班工资。初四至初七(2月3日至2月6日)4天如果加班的话,在半年之内可给劳动者安排同等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目前,福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福州于2013年统一了城乡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五区七县都一样),以此为例计算,日工资最低约为53.79元。这样算来,春节前三天加班,至少可以获得484.14元(53.79×3天×300%);后四天,每天至少可获得107.58元(53.79×200%),如果7天全加班并且没有补休,起码可以拿到914.48元的加班费,相当于17天的工资。
上述算法是以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实际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是有明确约定的,即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因此,许多劳动者加班的实际报酬要高于上述算法。
根据相关法规,“红包”和年货是单位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
据悉,有关劳动者追讨加班工资的案件投诉很多,但常常得不到支持,主要原因是没有证据。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大家,涉及到加班工资的证据主要有:个人的出勤记录、工作记录、排班表、加班申请单、单位规章制度、通知等;工资标准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卡、存折、纳税证明、单位规章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