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有关税利基数、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以及辅助考核指标,应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2、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独立核算的建筑工业企业,可以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其产值、工资含量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已有规定执行,工资含量的包干系数应不突破自治区下达的平均系数。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除按实际完成产值计提工资外,应严格考核工程质量、工期(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等辅助指标,完不成这些指标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含量系数。
3、煤矿、金属矿、非金属矿,可以实行吨矿销售量工资含量包干,同时考核利润(亏损)、产品质量、采掘(剥)比、回采率,设备完好率,安全等辅助指标,完不成辅助指标的,要相应扣减一定比例的新增工资。
4、产品品种单一或不同产品能按标准产品(或一种主要产品)换算计量的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销售实物量挂钩,即计算出每吨、件、台等单位产品应提工资含量。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还应考核产品质量、利税等辅助指标,达不到的要扣减一定的工资。
5、产品品种复杂而又不能按标准产品换算计量的企业,可以实行万元销售价值量(按一九八O年不变价格计算)工资含量包干。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应严格考核其税利完成情况,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人均提供税利的增长幅度,如有超过,只允许按人均税利增长的幅度提取工资。同时,要考核质量等辅助指标,完不成的也要扣减一定比例的工资。
6、交通运输企业,可以实行换算吨公里(或营运收入)工资含量包干,并辅助考核企业、设备完好率、货物破差率、消耗、安全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相应扣减工资含量系数。
7、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工资同销售额(营业额)、实现利润双挂钩,同时考核经营品种(主业)、费用水平、资金周转及执行政策、服务质量等指标,不能完成辅助考核指标的,要相应扣减新增工资。凡是违反政策,以不正当手段牟取的利润;或者销售额虽有增长,但企业发生亏损时,则一律不计提新增工资。
8、饮食、服务企业,可以实行除本分成或提成工资的办法。实行这种办法,应在合理增加盈利的前提下,首先保证国家、企业多收,并在维护消费者利益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适当地合理增加职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