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大,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因此,各地及有关部门必须树立大局观念,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清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坚决克服“等靠”思想和畏难情绪,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里的整体部署上来,坚持标本兼顾、重在治本的原则,建立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今后,全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提供该工程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当年投资的资信证明文件。凡资料不全或资金来源总额低于工程预算总额80%的,有关部门不予报建和办理开工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将年度建筑安装工作量用款的25%作为工程备料预付款,划入建筑业企业的银行帐户。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指导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发放和结算方式,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
(三)区分情况,分类指导。对政府投资的工程,各地要根据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要尽快落实中央预算内的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中的地方配套资金。今后,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各县(市)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合理确定负债比例,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要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和市场监管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并明确资质年检和招投标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资质,追究总承包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恶意拖欠的外埠企业,要坚决清除建筑市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要优先偿付农民工工资。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的非法用工行为。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和个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此次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决不仅仅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事情,更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为此,财政、计划、劳动、金融等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并按职能要求,该支持一定要支持到位,该帮助的一定要帮助到位,从各个环节入手,切实工作推向深入。同时,工作中有关部门要注重加强配合,形成推进合力,工作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相互督促,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局面。
(五)明确责任,严肃查处。全面实行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在工程款未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在建工程责令停工,竣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有拖欠行为且当年未按约定期限和比例支付欠款的,从次年起停止批准新的建设项目;对于有拖欠行为的结转工程,不得复工。对不以国家法定货币支付工资、不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的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将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金融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降低银行信用等级,减少授信额度或不提供授信。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树立正反两方面典型,特别是提高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对积极整改、认真兑现的建设单位、房地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给予充分肯定,对整改不力的,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要向社会公布热线电话,为求助者及时提供服务,做好安抚工作,保证社会稳定,切实把清理整顿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