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被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
(二十三)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或接续手续。到新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连续计算。
(二十四)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按规定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企业按22%、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按7.5%、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改制企业按每人每月2.5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
改制企业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确定,按月发放,不能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企业改制时,原内退职工(指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保老”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其中亏损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市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五)企业改制时,由管理岗位转为工人岗位的女职工,企业应将解聘手续装入职工档案,同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1年以上的,可按工人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凡不予备案的,不能按此办理。
企业改制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原管理(干部或技术)岗位的女职工,未重新就业并按个体劳动者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满1年以上,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凭相关证明按工人岗位的退休年龄和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二十六)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女工人,从办理退休手续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工人条件退休的,不能再按原干部(管理岗位)身份享受标准工资增加计发退休费的比例及相应待遇。
(二十七)政策性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每提前1年退休减发除个人账户以外2%的基本养老金。
(二十八)破产或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处理办法:
1、企业有变现资产的,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相当于退休人员5-10年的基本养老金。变现资产不足的,可为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缴纳10年统筹外项目的费用;
2、由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十九)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养老金统筹项目外的费用,由改制企业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退休人员余命年所需费用,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缴纳,由社会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发完为止。
(三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破产改制企业托管服务中心,负责受破产、改制企业的委托,代发破产、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遗属、遗孤生活救济金,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代缴内退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等管理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