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进工资协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2005年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40%,到2006年达到60%,2007年达到85%,其中50人以上企业应基本做到单独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改制企业应达到100%.
5.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工资分配共决机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建立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二是工资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随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提高而提高。三是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等情况,应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6.把握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非公企业、改制的国有及其控股企业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本着“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尽快选择生产经营和工会工作比较好的企业先行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在总结经验、扩大范围的基础上,不断健全机制,充实内容,完善制度,规范运作,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在增强实效性上下功夫;要重视培育工资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建立企业正常的工资调整制度,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推进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7.立足实际,广泛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地区要在小型企业比较集中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并由所涵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认可。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一级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8.注重质量,规范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工资协商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企业(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最低工资标准和特殊工作情况下工资标准及支付;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年度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从2005年起,凡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年初应进行一次工资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资集体协商应依法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工资协议文本应以适当形式公布。
9.建立机制,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同向增长。要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根据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在工资增长预警线范围内,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凡上年度盈利并预测当年盈利的企业,均应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制定职工增资办法,工资增幅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的下限。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否则作为违反协议行为予以查处。
10.明确政策,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税前列支办法。凡企业按照“两低于”(即: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为依据,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总额,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后按实在税前列支。如企业遇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