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上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自谋职业的,凭工商营业执照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领取失效救济金期满后仍没有重新就业并符合有关条件的人员,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1.改制企业有关人员的非统筹部分费用,在清产核资时,按人均一定标准提留一块,暂由原企业上级单位管理和使用,该项费用必须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管理。其中“三家抬”人员所在企业不复存在时,原企业应承担的三分之一费用按规定提留后,医疗费用按本意见第8点规定的标准提留至其法定退休年龄为止,在新的医改方案出台前的医疗费用,按本意见第8点规定处理;其他人员非统筹部分费用(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的提留,由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另行规定。
12.已改制企业未理顺劳动关系的,可依法参照本意见办理。
13.本意见所指的企业上级单位是指该企业归属的上级总公司、集体公司、控股公司及企业主管部门等。
14.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是顺劳动关系的有关办法。
15.本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订配套实施办法。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