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申请农村低保,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村民小组讨论,报村民委员会研究。本人不能申请的,可委托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受理申请,入户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上报乡镇(街办)审核;乡镇(街办)要入户抽查不少于本乡镇(街办)上报总数50%的申请户,经审核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审批,填写《潍坊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发给保障户本人。对于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二)理顺农村低保资金的拨发渠道。农村低保资金按季拨付发放。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乡级负担的农村低保资金全部收缴县级财政,连同县级配套的数额,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号前将保障金拨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在月底前将保障款物拨各乡镇(街办),各乡镇(街办)于本季度第2个月上旬完成保障款物的发放工作。对于身体残疾等原因无领取能力的低保户,要派专人送达。在低保资金兑付上,可采取款物结合的方式。
(三)建立农村低保对象备案制度。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住址、保障金额等逐户录入微机上报到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复查工作,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低保对象,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要保证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调出,逐步建立低保对象有出有进,保障标准有升有降,科学合理的动态管理新机制。
(五)完备手续,提高工作透明度。要严格按程序发放保障款物,进一步完备发放手续,建立发放花名册,发放的种类、数量、日期以及领取人和经办人签章等手续都要保证齐全,严格防止错发、冒领等现象发生。要增加农村低保工作透明度,做到程序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数额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