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检查点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工作警示牌,并告知过往车辆相关政策。
(二)各检查点执勤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凡擅自脱岗或离岗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
(三)市、区环保部门要做好"12369"环保投诉电话的值班工作,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四)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并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予以举报人50元奖励。
(五)确因生产条件所限,需要使用原煤的单位,必须经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环保局办理拉运原煤准入证。市环保局应在核发的准入证背面注明供煤单位、用煤单位、运煤车牌号、运输线路、有效期限。
(六)准入证由市环保局制作并核发。实施一车一证,严禁出租、转让、伪造准入证,一经执法人员发现,除没收准入证外,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七)各检查点要配齐执法车辆、联络工具,确保查堵原煤进城工作的正常开展。各检查点每周上报一次查堵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汇总分析后,每月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