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和单位,于2001年底之前,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指导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2001年10月30日前,开设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地、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在2001年底前开设监督电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号码,开通社会监督的渠道,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网。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举报案件处理办法,规范运作程序,建立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汇总报告制度,按季汇总分析上报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总结分析报告。省级基金监督机构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将举报案件受理及办理汇总分析报告,上报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建立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奖励资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中解决。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筹建由政府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及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稳步推进基金监督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