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都要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条例法规规定,应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而未有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或参保险种不全的单位及其职工应迅速补办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社保机构将通过地税部门依法强制征收,并按相关条例处罚。
(二)按规定列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参保。按原广东省社保局、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保[1999]103号)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而未参保的事业单位要在2002年11月底前补办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调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适当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