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征管中心)负责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会同地税部门核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核算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及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等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
(二)参保单位按规定向征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参保单位情形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应自办理参保登记后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应在征管中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后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三)参保单位必须在每月20日前向征管中心如实申报次月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数额,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征管中心按规定结算。
(四)参保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申报时,须向征管中心提供缴费人员名单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当月申报的缴费人员,缴费基数与上月申报有变动的,应在每月20日前提供变动的明细情况。缴费单位申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中个人应缴纳的数额单列。
(五)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各险种应统一参保人数、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级次,实行一票申报审核制度。
(六)征管中心与税务部门共同协商为缴费单位编制统一的双方共同使用的社会保险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