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征收和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64号)精神,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业务经办环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各险种之间的协调。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使用管理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禁止不同险种基金调剂使用。要定期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身份进行确认,防止虚报冒领待遇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预算的执行率,切实将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要进一步规范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要分别按险种设立财政专户,及时将征缴入库的社会保险费划入财政专户,保证专款专用,并按月向经办机构提供专户收支票据合法复印件并与其对帐。要进一步规范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各级财政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全额拨付到财政专户。
(三)征收和入库环节。各级地税部门要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应由现行的分票征收尽快过渡到一票征收。征收的基金应直接缴入国库,不得设立过渡性帐户,不得滞留、截留各项社会保险费。
各级国库应确保社会保险费及时入库,并将社会保险专用票据有关联次及时反馈给地税、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分险种编制日报表,按月与财政、地税、经办机构对帐,确保入库数字准确一致。
(四)支付管理环节。各商业银行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代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得从发放的社会保险金中扣除汇费、手续费和卡证费等费用。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社会保障基金审计工作。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违纪违规问题出具审计决定书。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建立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省成立由劳动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地税局、审计厅、监察厅、人民银行共同参加的社保基金协同监管指导小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征收机构、发放机构、基金管理运营机构以及开户银行,均应认真落实社保基金目标管理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违规行为发生在哪个责任单位,由该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并将查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协同监管指导小组。对于本级或本部门无法制止的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将违规事实和处理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协调开展专项检查。指导小组每年协调各部门对全省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主要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中市级现场监督检查面不得低于50%.检查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三)定期交流基金管理情况。指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碰头会,听取各成员单位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协商解决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违纪违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逐步实现监管手段信息化。各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做到信息互通、数据共享。各地要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建成以社保经办机构、财政、地税、国库和银行等环节流转资金为监督对象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基金的全程动态监管。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