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定点就医制度,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一)生育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三)生育津贴;(四)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指参保的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按照我省女职工产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的费用;
(九)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