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与之适应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工种),是指原劳动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术性强、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等五个级别。
第五条企业职工从事本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职业工种必须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还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能上岗。
第六条企业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的职业技能培训,可采取单独或联合办学的方式进行。本局鼓励企业采取委托培训的方式将职工交给市属技工学校或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
第七条企业对本单位的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向本局(培训处)提出申请,明确培训的工种和等级,入学学员的条件、办学条件(师资、场地和设备情况)、培训大纲、培训计划(明确到每门课程的安排)、培训教材等,并按要求填报《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备案表》和《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经本局核准后方能开班。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必须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大项内容。理论知识的课程设置分为基础(基本)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相关工种(专业)理论知识和职业道德四类;操作技能分为本工种和相关工种专业操作技能及其工具、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安全技术三类操作性技能。
第十条各培训机构可在国家职业(工种)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职工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增加相关的培训内容,以适应实际生产需要;同时要大力推动企业职工从单一技能向复合技能发展,以适应企业技术进步的需要。
第十一条对尚未有国家职业(工种)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开展培训,须向本局提交该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培训计划,经本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凡参加经本局审核批准举办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班的学员,结业时必须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为了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企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已设技能鉴定所的职业(工种),应到相应的技能鉴定所内进行。确需在本企业内设立临时考场的,由相应的技能鉴定所以其名义提出申请,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鉴定;未设技能鉴定所的职业(工种),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报本局备案,可在本企业具备鉴定条件的场所内设考点鉴定。其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应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工种)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本局核准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为依据,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由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组成。理论知识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采用现场考核、典型作业和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已设立试题库的通用职业(工种)应采用统一试题库试题;非通用职业(工种)和国家尚未有职业(工种)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试题,由企业组织专家编制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各五套以上(含五套),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准。
第十六条办理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机构须持《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备案表》、《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学员名册》到市属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办理有关报考手续。
第十七条对企业职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应由具备资格的考评人员的进行。在坚持回避原则的前提下,考评人员由企业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选派组成考评小组,以确保鉴定质量;本局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巡考员进行监督,以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公平、公正。
第十八条鉴定结束后,成绩须由考评组组长按规定签名确认后,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企业必须凭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的成绩,统一到本局核准办领《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参加鉴定的鉴定收费(含办证费)办法如下:⑴在鉴定所内鉴定的职业(工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的80%,向鉴定所缴交;⑵已设鉴定所的职业(工种),经批准后在企业内设考场进行鉴定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的60%,向鉴定所缴交;⑶未设鉴定所的职业(工种),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每人初级50元,中级60元,高级70元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缴交。
第二十一条已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市属企业,符合申领培训资助条件的,凭本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有关资料,按规定向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领职工培训资助费。
第二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非企业法人单位及其签定劳动合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有关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四新知识"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广州市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穗劳社技[2000]16号)同时废止。